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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违规培训、报名典型判例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4日    浏览次数:

案例一:孙某远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7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某远伪造《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整改通知》,欺骗招揽学员参加该公司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培训,于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

刑事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远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事判决书文号为(2019)京0105刑初804号。

案例二:学员S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7年8月,学员S(高中学历)依照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今日头条”投放的“注册消防师官方委培中心,简单易考,考不过全额赔付”“提供独家考前辅导资料、内部绝密资料、历年真题解析资料及网校配套题库”等广告信息,以及该公司网站“签约保障通过”、“解决所有报考难题,报考专业不符合?学历未达标?无社保证明?无工作证明?报考资料不全?想要跨省报名?跨行业报考?一键解决!”等虚假违法宣传,缴费19380元(含“通关无忧班型”辅导费用4980元、“名师领航班型”辅导费用12800元、“代报名”费用1600元),参加该公司培训并委托其代为报名。

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学员S发出《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指出其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成绩证明”的行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规定,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学员S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19380元。

民事判决: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学员S和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均明知或应知学员S不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法定报考条件,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违规手段帮助学员S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学员S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以非法的报名资格取得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质,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既妨害了国家的正常考试管理秩序,又妨害了社会公共消防安全,认定其合同关系无效,并综合考虑双方主观过错程度,判处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按70%比例,退还学员S共计13566元。民事判决书文号为京0105民初37092号(2019)、京03民终6555号。

案例三:学员W不服某地人事考试中心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7月,学员W(中专学历)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支付1600元代报名费和3980元学费(后又补交12800元,升级为“名师领航班”),由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代为报名,参加了2017年11月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准考证上填写的工作单位为“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核查发现学员W准考证上填写的工作单位与从社会保险部门调取的社保信息不符(社保信息显示的工作单位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18年4月4日告知学员W在考试中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成绩证明的行为,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学员W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判决: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学员W在报名参加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委托他人代报名本身即为违规行为,且其报名时填报的工作单位、学历与实际情况不符,其真实学历也不符合报名参加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当。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学员W明知自己不具备报名条件,在应当知道其代理人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为其报名且未作反对表示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考试成绩无效,故驳回学员W的诉讼请求。行政赔偿判决书文号为(2018)京0108行初1033号、(2019)京0108行赔初11号、(2019)京01行终546号、(2019)京01行赔终84号。

 

(此件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时间:2019年9月6日)